探吉會員求才規約

請您事前詳細審閱探吉會員服務契約(下稱本契約)之各項約定內容,當您點選「我同意締約」按鍵並成功傳送後,即視為您所屬企業或個人(下稱甲方)與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並合意以本網頁電子契約取代其他口頭或書面契約,有效拘束甲乙雙方當事人。

第一章:打工探吉服務

第一條:徵才廣告刊登

  • 甲方為徵才之需要,使用打工探吉服務刊登網路徵才廣告或購買其他廣告加值服務,甲方同意如其購買其他廣告加值服務,乙方得因版面調整或定期更換版面設計之需要,調整廣告頁面中之色彩、版面配置或廣告字體大小等內容。

  • 甲方刊登廣告期間,乙方另免費提供職務管理後台等服務,且乙方於甲方刊登廣告期間及期間屆滿後,得將甲方之公司簡介及商品服務資訊免費於乙方指定之網站或乙方經營之其他媒體加值曝光,並會定時或不定時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免費提供乙方企業集團之各項服務或活動資訊(下稱免費附屬服務)。

  • 甲方同意並了解前項免費附屬服務非本契約之約定服務內容,刊登廣告期間內,乙方有權視情形調整甲方使用職務管理後台服務之功能權限以及存取資料上限,並得視情形檢視甲方之使用量,以及使用內容之紀錄,甲方不得爭執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服務內容,或抗辯做為不付款或遲延付款之理由。

  • 乙方開立之電子發票及電子折讓單將透過金財通商務科技服務(股)公司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傳送。

第二條:特約事項

  • 為保護求職者個人資料安全及隱私不受侵擾,以及避免同業間之不公平競爭情事發生,除甲方提供相當證明資料,事前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外,乙方不接受現行從事或經營以下業務(不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唯一判斷基準)之人之要約,包括但不限於人力網站、人力資源顧問、人力仲介、人力派遣、人力外派或人事委外供應(以上不論有無取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法定八大行業、賭博網站、情色行業、個人名義,以及曾於乙方旗下應用程式與網站刊登網路徵才廣告或使用其他服務但因債信不良或曾經違反相關契約規範者,以上之人皆不得為達締約之目的,冒用、假藉、利用他人名義,或依附甲方之徵才廣告為虛偽刊登。

  • 甲方保證其確有實際內部徵才之需要,其提供乙方據以刊登網路徵才廣告之公司資料表及職務登錄表之內容,均屬真實,無任何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重覆刊登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徵才廣告內容與徵才無關或有侵害他人或乙方權益之虞之情事;亦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甲方名義為虛偽之刊登;若刊登工作地為大陸地區職缺廣告者,除經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大陸公司得以其名義刊登外,一律不得刊登(也不得於其他廣告欄位夾帶填入工作地為大陸地區者),甲方違反本條項約定,乙方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將該廣告移除或修正,且若因此致使乙方遭受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甲方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乙方所受之損害。

  • 甲方於刊登廣告期間所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甲方僅能供自身與求職者建立適法勞(聘)僱關係之徵才特定目的之利用,不得為其他目的或另以任何方式將求職者履歷資料或將職務管理後台之專屬查詢帳號密碼及其查詢服務提供或授權予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利用,前述所稱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從事人力招募或人力派遣或人力資源之業務者,或以自己或利用第三人名義從事與乙方相同或類似之競業行為者。甲方違反本條項約定,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甲方瞭解此一違約行為,不僅造成求職者個人資料外洩及隱私受到侵害,對於乙方亦將造成金錢難以估計之財產及商譽損害,甲方為此同意給付乙方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若乙方仍受有其他損害,甲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因甲方之本條項違約行為,致使乙方遭受求職者依法訴求而經法院終局確定判決或調解或和解成立須負損害賠償金額,或乙方遭受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甲方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乙方所受之損害。

  • 甲方刊登廣告期間,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A)求職者向乙方、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民間消保組織、大眾傳播媒體、社交媒體申訴甲方徵才之目的,意在於蒐集個人資料做徵才以外之目的或以之做為推銷商品、課程或其他服務目的之用者;
    (B)刊登職缺或工作地點與甲方之營業項目或設立地址不符,或刊登職缺數量與甲方事業規模顯不相當者;
    (C)檢調警機關、大眾傳播媒體、社交媒體或民意代表揭露甲方之營業行為涉嫌不法情事者;
    甲方同意乙方除得主張本契約第二條第5項之約定外,亦得主張解除契約或暫停全部或一部網路徵才廣告之刊登及相關附屬服務,直至甲方檢據足以澄清事實之日止。

  • 甲方刊登廣告期間,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A)違反本契約第二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之約定,乙方有權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無須退還甲方剩餘之廣告刊登服務費用(如有)或其他廣告加值服務費用(如有),若甲方尚未付款時,甲方應於終止日起三日內,支付乙方約定之服務費用。
    (B)如未依時付款時,乙方得暫時中止履行全部或一部之服務,或催告仍未付款後,終止本契約,但甲方仍應給付已刊登廣告期間之服務費用。

  • 甲方應於刊登廣告期間,對求職者履歷資料,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安全保護措施,僅得於徵才面試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內,為蒐集、處理或利用求職者履歷資料。

  • 甲方明瞭乙方為保護求職者隱私安全及避免求職者受到不必要之困擾,當甲方經營屬性係歸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A)具有多層次傳銷或保險或殯葬營業屬性(不論有無依法設立登記或向主管機關核備);
    (B)未於台灣設立登記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外國公司或組織機構;
    (C)其他經乙方審核後認有必要調整其服務內容者;
    乙方將僅提供網路徵才廣告之刊登服務,以及職務管理後台功能調整後之服務。

  • 甲方刊登廣告期間,得依其實際需求暫停廣告之刊登(廣告暫停期間,甲方對其所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之利用,仍須遵守本契約之各項約定內容)甲方同意並明瞭乙方於本契約僅提供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服務,不保證甲方於刊登廣告期間一定尋得甲方所需求之人才或收受一定數量之求職者應徵履歷表,且對於求職者自行填寫提供之履歷資料,乙方僅是代為傳送之資訊平台,不保證應徵求職者履歷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即時性,以及品質、品格等人格特質,甲方仍須慎依面試程序進行人才篩選及過濾。甲方與求職者間發生之任何爭議,不論是面試期間或錄用後,均應由甲方與求職者自行依法處理。

第二章:即時任務服務

第一條:任務廣告刊登

  • 本條所稱任務包括但不限於跑腿、課業學習、現場支援、寫文分享,以及乙方因市場需求而逐步開放之其他類別。

  • 甲方身分若是個人者,需年滿18歲且應事前交付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照片供乙方審核,以及需註冊乙方會員帳號,進行手機驗證後,始得刊登即時任務廣告。

  • 甲方得依實際需求及任務型態自行選擇付費(例如單次計費,一次新台幣500元整)或非付費(例如產品交換、免費體驗、禮券代金)等方式,作為即時任務廣告之報酬給付方式。

  • 乙方之即時任務服務現僅提供線上刊登、收取簡歷、線上溝通工具等服務,不提供人選推薦,以及不涉入甲方與人選間之任務細節、報酬給付等相關履約事項。乙方並得視情形逐步擴增新功能或改良原功能。

第二條:特約事項

  • 甲方與人選私下商議非明文刊登之即時任務內容,其因此所生之相關法律爭議,應由甲方與人選自行依法解決,與乙方無涉,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甲方不得刊登具有博弈(賭博)、法定八大行業、類仲介、銷(代)售商品、傳直銷、徵招加盟、招募會員、創業等,以及其他經乙方認定不符合即時任務服務性質並公告於打工探吉網站或APP之任務內容。

  • 甲方刊登即時任務廣告需清楚載明任務性質及執行內容,若該內容依其實質係屬於僱傭關係者,甲方明瞭其仍須遵守我國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不得於廣告中限定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項目。

  • 甲方明瞭人選於執行任務過程中,其因此所生之人身、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應由甲方與人選自行依法解決,與乙方無涉,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如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將該刊登內容移除或修正,乙方並得終止本契約:
    (A)違反本條第二項約定者。
    (B)涉及危險物品、非法物品、菸酒、藥品、活體代買及運送,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人身安全之任務內容。
    (C)涉及詐欺、虛偽、誇大不實或違反國家法令、公序良俗之任務內容。
    (D)未清楚載明任務性質及執行內容,或經乙方認定該內容依其實質係屬於僱傭關係,但未遵守我國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不得於廣告中限定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項目之任務內容。

  • 如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刪除其個人刊登權限,且永久不得再使用探吉會員服務:
    (A)偽冒他人身分進行刊登。
    (B)損及人選權益,例如故意取消、提供錯誤聯繫資訊、威脅、騷擾、辱罵、侵權等行為。
    (C)基於其他目的或另以任何方式將人選資料或擅自將職務管理後台帳號密碼及其查詢服務提供或容許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利用。
    (D)刊登任務內容與乙方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

  • 本契約第一章第一條及第二條之各項約定內容,於本契約第二章在性質不相牴觸之情形下,亦準用之。

第三章:共用約定

第一條:網頁電子契約

甲乙雙方同意以網頁電子契約方式形成本契約,本契約不以紙本書面為限,網頁電子契約視為正本,甲乙雙方不爭執網頁電子契約之形式及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條:準據法和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解釋與適用,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條:聲明與保證

甲方茲聲明與保證,點選「我同意締約」按鍵之人,其確有法定或意定權限代表或代理甲方簽約,並使甲方受到本契約之拘束。